大陸刑法58個重點罪數總結
作者 | 孫自立老師
編輯 | 合合菌~~~
1-10
1.故意傷害致死(一罪,結果加重犯)
2.強姦致使被害婦女重傷、死亡(一罪,結果加重犯)
3.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一罪,結果加重犯)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一罪,結果加重犯)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一罪,結果加重犯)
6.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的(一罪,結果加重犯)
の
7.虐待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一罪,結果加重犯)
8. 遺棄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成立遺棄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的想像競合犯。
9.納稅人繳納一般稅款後,採用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所繳稅款,貌似騙取出口退稅,實為逃稅,定逃稅罪。如果騙取的稅款超過所繳納稅款,超過部分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逃稅罪實行數罪併罰。
10.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盜竊罪與盜竊槍支罪,屬於法條競合,適用特殊法。
11-20
11.為了詐騙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具有類型化特徵,屬於牽連犯。而為了殺人去搶劫他人的菜刀,不具有類型化特徵,不是牽連犯。
12.甲盜竊槍支後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為被盜竊行為吸收,只定盜竊槍支罪。
13.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罪(擬制的一罪)
14.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罪(擬制的一罪)
15.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罪(擬制的一罪)
16.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罪(擬制的一罪)
の
17.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罪(擬制的一罪)
18.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罪(擬制的一罪)
19. 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論處(擬制的一罪)
20.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此時收買的主觀目的不是為了出賣),依照本法第24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擬制的一罪)
21-30
21.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搶劫罪,擬制的一罪)
22.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致人死亡或者俱有致人死亡危險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23.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故意殺人時,其行為不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犯罪構成,而且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屬於想像競合犯。
24.拐賣婦女的過程中,強姦被拐賣的婦女→只成立拐賣婦女罪,適用加重法定刑。
25.強姦後迫使賣淫的→強姦罪與強迫賣淫罪併罰
26.收買被拐賣婦女,然後強奸的→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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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過程中強姦被害人的→數罪併罰
28.犯綁架罪,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結合犯→成立綁架罪
29.犯綁架罪,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結合犯→成立綁架罪
30.犯綁架罪,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輕傷的→數罪併罰
31-40
31.綁架行為本身過失導致被綁架人重傷、死亡的→綁架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競合犯
32.綁架他人後→實施強姦、搶劫、侮辱、猥褻、盜竊等行為→數罪併罰
33.在綁架過程中,因被綁架人的監護人、保護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反抗等原因,行為人為排除阻礙而故意殺害、傷害上述人員的→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併罰
34.重點罪數之精華總結
35.先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然後又強迫勞動,就構成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和強迫勞動罪,數罪併罰。
36.非法僱用童工,造車事故,又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數罪併罰。
の
37.【司法解釋】先強姦或傷害,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使用暴力或脅迫劫取財物,構成強姦罪(或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臨時起意拿走財物,構成強姦罪(或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數罪併罰。
38.搶劫財物後,為了滅口而殺害他人的,成立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
39.由於其他原因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致人死亡,然後產生非法佔有財物的意圖,進而取得財物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侵占罪(或盜竊罪),實行併罰。
40.採用放火的方式殺害特定之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殺人罪;採用放火的方式殺害特定之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41-50
41.行為人明知他人使用槍支實施殺人、傷害、搶劫、綁架等犯罪行為,而出租、出借槍支給他人的,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與相應的共同犯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等)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42.第149條第1款:“生產、銷售八個具體罪名的產品,不構成該罪的,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43.第149條第2款:“如果行為同時構成八個具體罪名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按照處罰較重的罪論處。”這屬於法條競合,重法優於輕法。
44.走私犯罪或者持有型犯罪中,走私或持有的對象為多個的,分別按照不同的走私犯罪、持有型犯罪進行數罪併罰
45.假幣類犯罪罪數總結:
46.行為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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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重點總結:
48.重點總結:
49.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數額較大、巨大或者特別巨大財物的,則是本罪與詐騙罪的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詐騙罪)論處。
50.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例如,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並實施故意殺人罪、販賣毒品罪的,應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故意殺人罪、販賣毒品罪,實行數罪併罰。
51-58
51.行為人成立虛假訴訟罪的同時又構成詐騙罪的,屬於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52.盜竊珍貴文物後出售的,成立盜竊罪和倒賣文物罪,數罪併罰。
5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重點總結:
54. 重點總結:
55.行為人盜竊財物的同時盜竊了毒品後,又將該毒品販賣的,應當以盜竊罪與販賣毒品罪實行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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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57.實施組織賣淫或者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數罪併罰。
58.引誘幼女賣淫,同時又容留、介紹其賣淫的,應分別認定為引誘幼女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實行數罪併罰。
文/整理自刑法孫自立老師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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