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試考試時間

報名日期

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第一試):109.04.28 - 109.05.07

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09.09.09 - 109.09.15

考試日期

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09.10.17 - 109.10.18

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08.10.12 - 108.10.13

報名簡章

108年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簡章

108年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第二試)簡章

司法官報名、考試及放榜時間

司法官考試分為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

項目

考試日程

報名時間

108.04.30-05.09,一律採網路報名。

第一試時間

108.08.03()

第二試時間

預定108.10.19()-10.20()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第三試時間

預定109.01.18(),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放榜時間

第一試:108.09.02;第二試:108.12.16;第三試:109.01.22

司法官應考資格

不管是政治、法律、行政各科、系畢業者,或已考取律師證照,想加入公務人員行列者,都能報考一展抱負。

項目

資格條件

應考資料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報考本考試:

(1)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4)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5)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體格檢查標準

司法官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5.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官考試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試別

成績計算

第一試(筆試)

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

1.綜合法學()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綜合法學()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第二試(筆試)

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九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與考試時間如下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本科目分二節次應試,每節次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合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5.「國文」(作文)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三試(口試)

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100分。

註: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科目

司法特考有許多類組可與其他考試搭配一起準備,像是準備司特五等錄事的考生,只要再多準備一科,就可同時參加初等考一般行政,讓考生一次準備,即擁有多次考試機會!

類別

試別

專業科目

司法官

一試

1.綜合法學():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二試

1.憲法與行政法(200)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

5.國文(作文)(100)

三試

集體口試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官錄取率與錄取人數歷年統計

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 增加需用名額,本考試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均例於每年考試分發前,先行辦理現職人員整 體遷調作業,俟當年度整體遷調作業完竣後,始得確定分發缺額所在之機關,「錄取人數」為考後(含增列、增額)之實際的錄取人數。

年度

試別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分數

錄取人數

總及格率

108

三試

   

85

     

二試

   

-

     

一試

9,743

8,175

-

372.00

2,787

34.09%

107

三試

92

92

75

-

76

82.61%

二試

2,255

2,045

-

513.00

92

4.50%

一試

9,418

8,029

-

366.00

2,665

33.19%

106

三試

116

116

100

-

100

86.21%

二試

2,462

2,226

-

550.50

116

5.21%

一試

9,819

8,372

-

385.60

2,766

33.04%

105

三試

113

113

102

-

102

90.27%

二試

2,301

2,072

-

496.50

113

5.45%

一試

9,297

7,924

-

388.80

2,624

33.11%

註:108年起,司法官與律師第一試報名合併舉行。

司法官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司法官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七: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司法官訓練計畫

項目

內容說明

訓練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實施方式

實施方式(分三階段實施)

1.第一階段:

學員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接受基礎與各類專題講習及檢察、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司法實務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2.第二階段:

(1)學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2)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3.第三階段:學員回司法官學院接受實務綜合研討、擬判測驗及分科教育等。

訓練課程

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包括一般課程、司法實務課程、專題課程及輔助課程。

訓練津貼

1.訓練採未占缺訓練,於訓練期間由司法官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2.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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