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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財稅行政

科 目:民法概要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乙二人於民國(下同)1058月間各自駕車時,因甲搶黃燈及乙闖紅燈互撞,該事故並造成行經路口之行人丙遭波及受傷。依鑑定結果,甲、乙就事故之發生應各負30%70%的責任;而受波及之丙因該事故受有50萬元之損害。試問:在丙從未曾向乙請求賠償之情況下,丙於1076月間,始以存證信函僅先向甲請求賠償所受50萬元之全額損害,是否有理?丙以前述存證信函向甲請求賠償未果後,乃於1079月間起訴請求甲賠償50萬元之全額損害,是否有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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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 民法(爭點&實例)》-2019(書編:1C122)

P2-62、P2-73至74(債權編:第1章第5節第3款)

 

 

二、甲自幼與甲之父母從澎湖搬來臺南居住,臺南居住之房子為其父母承租之房子,甲與其父母的戶籍所在仍設在澎湖。甲結婚後,其妻乙亦與甲一起同住在甲之父母所承租的臺南房子,對外並以臺南地址為其對外聯繫之住所所在地,甲後來因為罹嚴重憂鬱症,甲的父母認為甲無法處理法律上事務,因此欲向法院提起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聲請。請問甲的父母應向那個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以及法院是否應依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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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 民法(爭點&實例)》-2019(書編:1C122)

P1-43(總則編:第3章第1節第4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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