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11)日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條、第5條,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3條、第12條。自本(108)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同時舉行,相同科目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如同時報考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也只要繳交一份報名費。
考試院說明,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改革決議,審慎逐步朝多合一的共通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因此,依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第一試辦理模式,第二試也改為同時舉行,相同應試科目採同一試題。同時報考司法官、律師第二試的應考人,相同應試科目只要書寫一份試卷,再分別依照司法官、律師考試規則規定,計算考試成績及是否錄取(及格)。
又配合相關變革,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並調整配分為100分,考試時間2小時;此外,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與測驗,第二試總分由1,000分調整為900分。相關修正自本年考試施行。
108.04.11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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